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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碰瓷”82辆车、坐摩的假摔骗钱…… 海南这些案例法院这样判_海南新闻中心_海南在线_海南一家

2020-10-21 出处:海南新闻网指南作者:海南新闻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以及“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记者梳理了海南以往一些“碰瓷”案例,以及邀请律师阐述新规后的变化。

  案例1:

  坐摩的假摔骗钱

  被的哥送进派出所

  据了解,从2018年起,“老鼠”“贵州佬”、谢某军、谢某红、黄某等人(上述人员真实姓名不详,均另案处理)和吴某军犯罪团伙从广东窜至三亚,以碰瓷假摔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8年12月9日16时50分许,谢某军及吴某军在三亚市第三人民医院乘坐王某的电动车到鸭仔塘,在该电动车行驶将至鸭仔塘社区路段时,吴某军突然故意摇摆电动车摔倒致其头部擦伤,后让王某拉其去大医院检查。王某信以为真,拉吴某军、谢某军到三亚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到医院后,谢某军称大医院检查需要很多钱建议双方“私了”,并称要王某赔偿4000元,王某担心医院花钱太多同意谈判,最终王某转账1400元至谢某军的微信。得手后吴某军、谢某军未在医院检查身体即逃离现场。

  随后,吴某军等人继续在三亚用该手段作案,骗取了用电动车拉客陈某的6000元。2018年12月11日,王某在425医院遇见陈某,双方聊起被乘客诈骗钱财的事,后与陈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2月23日,吴某军让谢某兴、谢某红乘坐电动车假摔再让车主送他们去医院,后由吴某军过去“协商赔偿”钱财。当日18时许,谢某兴、谢某红从金鸡岭社区坐李某的电动车去鸭仔塘,当电动车行驶到海润路桥头时,谢某兴、谢某红突然故意用力摇摆电动车,谢某兴故意假装摔伤,让李某带去医院检查。李某此前听说有人专门以假摔的方式骗取钱财,于是直接把谢某兴、谢某平拉至三亚市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吴某军闻讯后赶到友谊派所假装看望谢某兴、谢某平,后被在场的陈某、王某认出。2019年4月3日,公安干警将被告人吴某军抓获。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吴某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吴某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2:

  “碰瓷”82辆车

  敲诈8万余元

  2017年以来,周某坤、岑某利、曾某和经预谋,由一名被告人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驶,其余两名被告人驾驶悬挂伪造车牌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其后方行驶,利用目标车辆超车之际,故意剐蹭他人高速行驶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以此威胁他人赔钱,三人进行分赃。在一年多的时间中,周某坤等人“碰瓷”82辆车。2018年7月5日,在海口市龙华区羊山大道电影公社附近,周某坤、岑某利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7月6 日,曾某和在海口市龙昆南路187医院附近被抓获。

  周某坤到案后交代,他们一般选择13时许从海口出发到预定地点见面,之后将车辆的真车牌换成假的,随后一起出发前往高速,上高速后他们会把车速控制在70-80KM/H之间,选择海南省东线高速、中线高速及西线高速上的作案对象进行碰瓷。

  据周某坤介绍,由曾某和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行驶在左侧超车道,他驾驶黑色凯美瑞轿车载着岑某利跟在后方右侧车道,之间相距10米左右,故意留出距离让其他车辆可以超车变道,在被害车辆即将完成变道时,他加速将车辆擦蹭到对方车辆的后右侧,之后他们会与目标车辆一起停到应急车道内,随后下车与对方理论要求对方赔钱私了,他和岑某利会相互配合,控制对方不让对方拍照,并引导对方不要报警或者报保险,每次都会先开高价钱向对方要2000元左右。

  随后根据对方的情况进行敲诈,曾某和则驾驶白色起亚越野车到下一个出口等待周某坤。作案成功后,三人开车汇合,继续寻找新的目标作案,大约到17时许,他们会返回电影公社附近换牌照,随后进行分赃,曾某和分17%、岑某利分22%、周某坤分61%。“我们清楚在高速公路上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但是我们尽量控制车速,在车速没那么快的情况进行‘碰瓷’,我们也不想让事故发生,只想创造机会碰到对方从而向他们索要钱财。”周某坤说。

  琼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坤、岑某利、曾某和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行为,敲诈勒索财物 85618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周某坤、岑某利、曾某和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预谋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手段,在东线、中线和西线高速公路多次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恶势力构成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从严惩处。

  琼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坤有期徒刑九年,岑某利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曾某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指导意见》

  严厉打击“碰瓷”行为

  据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介绍,《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同时,《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两高一部治‘碰瓷’的《指导意见》,实际上是回应了‘碰瓷’这个社会痛点,不能让‘碰瓷’成为社会善良正义的绊脚石!”隋鹤告诉记者,现实中“碰瓷”的违法犯罪人员通常以此为生,一些 “碰瓷”团伙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更是引发其他犯罪,而制定《指导意见》,有利于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最高检:

  对“碰瓷”案件

  要依法从快批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10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出席相关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劳东燕表示,由“碰瓷”所引发的相关犯罪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故意毁坏财物、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

  “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劳东燕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