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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用地制度_海南新闻中心_海南在线_海南一家

2020-02-29 出处:海南新闻网指南作者:海南新闻网

    为落实“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用地制度改革,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产业项目落地,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晰“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内涵、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明确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通知》明晰“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内涵。“只征不转”是指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根据法定权限征收为国有,或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依法安排用于相关项目使用,不需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占用市县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土地利用方式。“不征不转”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不予以征收,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予以收回,也不转为建设用地,由相关权利人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仍按照原用途管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只转不征”是指对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不予以征收,仍保留农民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利用方式。

    《通知》合理确定“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的适用范围。对下列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的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标识系统、宣传广告、电子监控、抽水泵站、充电基础设施、铁塔、电力线路塔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以及水网项目中的宽度不超过8米的斗渠、农渠、毛渠用地。电力线路塔基占地面积是指塔基立柱占地面积,塔基范围内仍可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不计入塔基占地面积;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同时,明确对下列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只转不征”的方式使用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所需土地;符合我省相关规定安排作为征地安置留用地的土地;对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乡村振兴项目占用的农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及我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求的土地。

    《通知》要求,一是切实做好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衔接,办理“只转不征”手续的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行开发,或以出让、作价出资、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符合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二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对不符合“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审批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通过“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规避农用地转用管理,损害农民权益,变相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三是对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手续,而没有办理,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或者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