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新标准已出炉,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和我省各市县目前人均耕地面积情况,我省确定了三档税额标准,即: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每平方米28元,包括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每平方米24元,包括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每平方米20元,包括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税额平均水平较现行水平略有降低,同时,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海南省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的要求。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口市和三亚市适用税额之所以是35元/平方米,是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28元/平方米)上提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