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海南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第四批案例中,涉税案例引起媒体关注——“无税不申报”。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创新税收征管模式,从2019年7月1日起在海口试点推广“无税不申报”制度,实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有效促进了海口市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
主要做法有四项内容:
明确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当期无应税收入或计税依据为零;2.未做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3.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通常情况下会产生涉税信息,因此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制度。
明确“无税不申报”的税(费)种范围。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7个税(费)种。
推行税(费)种按次申报。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制度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加强后续监管。通过涉税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和第三方数据利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不报、漏报税行为,加强税收违法惩罚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无税不申报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该制度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纳税人即使未发生法定纳税义务也要按期零申报的做法,惠及海口市无票种核定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约59,000户(占海口市全部小规模单位纳税人约54%、全部单位纳税人约45%),每年减少无票种核定小规模单位纳税人零申报约60万户次,同时有效减轻基层税务人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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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不申报”后续监管会同步
“推行无税务不申报,税务机关是不是不再开展催报工作,会不会造成偷逃税款行为发生?”面对南海网记者现场提问,海南省税务局总审计师张惠卿回答道:税务机关对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税费不进行日常催报,但税务机关对暂未纳入“无税不申报”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不适用推行范围的纳税人逾期未申报行为,还有通过纳税评估、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应申报未申报等行为,仍然进行催报。
据了解,配合“无税不申报”制度的推行,海南省税务局同步建立了纠错机制以便加强后续监管。纠错机制是针对纳税人不报、错报、漏报等问题和风险进行筛查和防控而建立的机制。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主要是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异常筛查、数据定期分析比对和第三方数据采集应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应报不报、错报、漏报等行为,并加强对税收违法的惩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真正做到优化海南省的税收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