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临高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顺利清除了杨某、方某侵占黄某的宅基地,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某是临高县某公司职工,公司因改制出售小区内的住房及宅基地,2011年10月,黄某与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块宅基地及地上的住房,并取得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杨某、方某的厨房侵占到黄某的宅基地。2015年4月,黄某拆除房子重建时,要求杨某、方某拆除其厨房,但杨某、方某无理拖延,黄某向公司领导反映要求解决,但杨某、方某置之不理,造成黄某无法进行施工。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黄某将杨某、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方某排除侵占的土地。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方某自行拆除黄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范围内的厨房。案件生效后,杨某、方某拒绝履行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