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2月29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 高鹏)12月29日,海南省民政厅召开海南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海南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试行)》,试行办法明确了运营方应具备条件、确定运营方的程序以及所有权方和运营方权责等内容。 据了解,试行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从业经历和经验;三是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四是无违法违规记录。 试行办法确定运营方的程序,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无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时,经征求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意见,可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风险保证金按照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设备购置费)的1%计算,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向所有权方逐年缴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管理发展资金可经协商后确定减免事宜,但减免不能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