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12月27日讯 (记者 何慧蓉)日前,曾因在过海轮渡上“捡”到两条黄花鱼而被认定盗窃获刑的刘先生,收到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心中的大石终于落下。 2016年4月1日18时许,山东籍的刘先生在滚装船的甲板上“捡”到一个白色泡沫箱,里面装是两条冰冻黄花鱼。当晚,刘先生在饭局上吃了一条,另外一条送了人。 今年8月24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起因就是那两条黄花鱼。经法院认定,这两条鱼为野生黄花鱼。据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两条野生黄花鱼一共价值21760元。 今年11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秀英区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秀英区法院重新审理。 12月13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秀英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秀英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12月17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经秀英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査,仍然认为海南省港务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刘先生不起诉。